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MT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性文件

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MT/T692—1997

作者:MT/T692—1997 来源:煤炭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7—12—30批准 1998—07—01实施

前 言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抽放技术,提高瓦斯抽放效果,防治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在总结以往生产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各项准则凡属行业通用的规定、术语的表达,均符合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等的规定。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云生、马丕梁、王玉武、范启炜、金玉明。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抽放的基本条件、泵站的技术要求、抽放参数方法及效果、抽放工程及施工和安全与测试等。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抽放瓦斯矿井、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矿井及为解决瓦斯突出和局部抽放瓦斯矿井的一切区域。

2 抽放瓦斯的基本条件

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抽放瓦斯。

2.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15 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4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6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 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0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年产煤量不大于150万t。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2 在符合2.1条件拟建立永久性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瓦斯抽放系统抽放量应稳定在不小于2m3/min以上;

b)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应不少于10年。

2.3 当不具备建立全矿井抽放瓦斯系统而个别区域瓦斯涌出量不小于3m3/min时,可采用局部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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