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杨家沟村民委员会执行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杨家沟村民委员会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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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秦行执字第21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州区滨河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亚军 。
委托代理人侯翔 。
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杨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州区皂郊镇杨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长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正田 。
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局)申请对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杨家沟村民委员会(简称杨家沟村委会)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在2011年5月17日受理后,于当日向杨家沟村委会送达了申辩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市国土局以被执行人杨家沟村委会擅自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0年1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天国土罚字第(2010)05号行政处罚书,决定对杨家沟村委会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要求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并告知了不服处罚决定书申请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