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智能照明市场渠道管理办法

渠道管理办法

雷士智能照明市场渠道管理办法

总则

代理销售准则

市场保护支持政策

雷士智能照明渠道建立办法

雷士智能照明渠道价格规范

区域代理商的资格要求

广告支持政策

代理商违规和惩罚制度

雷士智能照明代理商进货方法

代理申请和审批程序

总则

为规范雷士智能照明的代理商或者合作伙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活动,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经营雷士智能照明系统的授权代理商在指定区域、指定行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并且遵循正当竞争、严格自律、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惠州雷士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智能照明产品群(以下简称雷士智能照明)及各级代理商。

惠州雷士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本条例的唯一合法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和条例的释义、修改单位。

代理销售准则

· 代理商严格在雷士智能照明授权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内进行与雷士智能照明有关的市场活动,严禁跨区域、跨行业开拓市场和销售雷士智能照明产品。 · 代理商对雷士智能照明产品的出货,逐一作好记录:出货单位全称、型号、数量、单价、产品序列号及相关票据,雷士智能照明有权随时进行检查,代理商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作假或作错误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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