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营业执照年检相关事项

天津营业执照年检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

营业执照年检相关事项:

一、年检范围、时间

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内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须依法接受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 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登记机关批准,发给《同意缓期年检通知书》,在限期内办理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二、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企业年检应提交: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提交加盖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对经营范围中涉及下列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许可证件复印件:食品、药品、交易场所、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融资性担保、煤炭经营、快递、燃气农资、危险化学品(包括批发、零售、仓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娱乐场所、电力供应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业。其他行业全部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复印件,但应在年检报告书中自行申报前置许可情况。

5、下列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3)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4)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5)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6)三年内(自2009年1月1日起)涉及注册资本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

属于上述(1)至(5)项范围、住所位于滨海新区并且没有涉及上述第(6)项行为的公司,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在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后面增加附注说明,附注说明格式见网上年检系统-下载中心-“审计报告的附注说明格式”,对企业认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情况、往来款项中涉及股东、关联方的主要交易情况等进行披露。对审计报告中已披露上述情况的可不要求另附说明。对提交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年检材料。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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