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国机进外[1997]5号)

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颁布时间:1997-03-05

国机进外[1997]5号

国务院各主管部委贷款办、中国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 进口办公室、各项目单位、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透明 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联

合制定了《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函告。

附件:

《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为有效地利用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厅)贷款(包括与亚行贷款混合使用的联合融资 贷款)采购设备,保证依据国家和亚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招标、投标和评标,确保采购 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招标代理

项目单位须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颁发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 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规定的程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公司)。评审委员 会应有地方计划部门、人民银行地方分行和投资方的代表参加。在将评审结果报中国人民 银行国际司审批并得到批复同意后,项目单位方可与招标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双方的权 力和义务应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协议书中有关双方责任的条款将作为招标文件的附 件。

在招标代理的选择出现严重争执或不公正现象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商国家计委外资 司做出最终裁决。

第二条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1、招标文件由项目单位和招标公司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对 制造厂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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