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深圳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政府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祝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第五条 住宅区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具体管理,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住宅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资质等级核准登记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公司分别颁发甲、乙、丙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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