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及省纪委八次全会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检查考核办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八次全会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责任内容和范围

(一)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长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责任是: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局工作紧密结合,认真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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