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专职学生思想教育教师,具体包括:
(一)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系(部)团总支(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副书记、学校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级领导。
(二)过去长期(一般在7年以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仍在学校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校团委书记、宣传部长、党委书记。
第 二 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且思想政治考核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