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重点解读
具体的就不介绍了,都是大学课程复习或者考证用的一些资料,大家看看。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亮点一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
新《保险法》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解读:新《保险法》实施后,旧保单客户能否适用新法呢?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不过,针对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协调,旧保单有望适用新法。
亮点二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解读:新《保险法》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案例:客户在接到保险公司电话营销后,故意隐瞒患癌症的经历,投保了健康险,结果两年后出险身故,其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派出专人到保户所在地的医院调查,结果发现他投保前有多次治病经历。由于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拒绝赔付。这种情况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要赔付,因为虽然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亮点三限期理赔不再难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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