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11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制度和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内部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定价政策和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对象: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不予评级外,与本行有信贷业务关系往来、需由本行提供资信证明及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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