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I 0701-51 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危险品的装运及卸载及运输时的操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管船舶。

3 职责

船长有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本规定和“危规”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

4 定义

危险货物: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称为危险货物。

引用标准: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危规”)。

5 承运条件

5.1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外贸运输必须符合《国

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5.2 装运危险货物必须以公司通知为准,船舶不得擅自同意承运。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

物性质的要求。

5.3 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向到达港或过境港主管当局申报所装危险

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在开航后应即向到达港

申报,申请代理的船舶可发报给“代理”,由代理进行申报。

5.4 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 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DANGEROUS SPECIFICATIONS)。 · 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 主管机关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

· 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书》。

· 装运放射性物品除上述证书外,还应取得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书》。

5.5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

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并将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

理措施(EMS)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帖示在公共场所。

5.6 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洗清,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

求处理。

5.7 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

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5.8 对于一些性质不清的货物,发货人必须向港方和船舶提供生产厂方的产品说明书,介绍产品性能,

经发货人、港方和船舶确认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内注明“不属危险货

物”字样,或者由主管当局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非危险货物”证明,方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

输,否则按危险货物处理。

5.9 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操作的工作通道畅通无阻。

5.10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停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

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6 配载与装船

6.1 配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做到:

6.1.1 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安全妥善地予以积载,性质不相容的货物应互相隔离。

6.1.2 具有严重危险性的爆炸品(弹药除外),应积载于在航行中能保持严密封闭的弹药舱内。这类爆

炸品应与雷管隔离。装载爆炸品的任何舱室内的电气设备及电缆,其设计与使用应能使火灾或

爆炸的危险减至最小程度。

6.1.3 会产生危险蒸气的包装危险货物,应积载于有机械通风的处所或舱面。会产生危险蒸气的散装固

体危险货物,应积载于通风良好的处所。

6.1.4 装载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船舶,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特殊预防措施。

6.1.5 在未经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减少火灾发生可能性以前,不得装运易于自热或自燃的物质。

6.1.6 有害物质应正确地积载和加固,以便能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且不致损害船舶和船上

人员的安全。

6.2 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船方和港方应在开工作业前通知港口主管当局。船舶申请监装监

卸危险货物,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口主管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船员

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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