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指导规程

业主大会指导规程

南昌市业主大会指导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业主为物业所有人,以不动产登记簿或房产权属证为准。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应自行确定并书面委托一名投票人。

暂未办理产权登记,但物业所有人实际已占有使用的,享有同样已获房产权属登记业主的权利,并承担其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是由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履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为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遵循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部门)指导、协助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以及备案工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换届工作,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家)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指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派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及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全过程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投诉。

联席会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县房管、城管执法、公安派出所、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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