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管理职能。

其它涉及公路工程行业管理的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第七条 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公路安监机构)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天津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 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市重点公路建设工程和大型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县公路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 负责监督检查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受监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根据交通部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天津市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及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四) 组织开展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及从业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发布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五) 组织开展全市公路建设工程行业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六) 受理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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