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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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加固的建设项目。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以及与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等,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受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委托,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公路工程及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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