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1.总则

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1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

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

2.3 准备

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

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

c.编制预评价方案。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概况;

b).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

c).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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