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7)
津政令(第117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7年6月
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删除。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在基本养老金以外,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发给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96年1月1日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给的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在1997年12月31日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在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删除。
七、将本细则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八、细则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8日公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你可能喜欢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天津开发区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 天津企业名录
- 天津医药企业
- 天津制造企业
- 天津外资企业
- 天津危险品企业
- 2011年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6页
-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决定1页
-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4页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页
-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5页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页
- 天津开发区海关综合设施工程空调系统工程52页
- 天津开发区工会困难职工再就业帮扶申请表2页
- 天津开发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资金使用办法4页
- 天津开发区滨海广场景观分析2页
- 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指南1页
- 天津开发区植物生长习性一览表8页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1页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7页
- 配额-天津裕友企业有限公司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3页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27页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轨电车一号线工程预可行性研究10页
- 8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失业保险办法5页
- 天津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名录4页
- 主要汽车集团公司配套企业名录之四——天津汽车工业2页
- 天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录5页
- 天津空港经济区企业名录截止2013-9-275页
- 天津市科技企业名录6页
- 2011年天津市食品企业名录汇总32页
- 天津医药企业汇总5页
- 天津医药企业地域招商怎么做 注重差异求生存1页
- 天津医药企业招商 如何赢得更多客户资源1页
- 天津医药企业招商 如何更快把握市场2页
- 天津医药企业名单6页
- 天津医药配送企业名单20102页
- 2011天津制造业企业50强3页
- 天津市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评级程序5页
- 河北、天津电缆制造企业2页
- 风力发电设备整机制造企业质量整合管理研究——以歌美飒风电天津公司为例67页
- 天津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2页
- 2011天津制造业企业50强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