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
黄冈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
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法规,黄冈电视台广告部特制定以下六项制度:
一、广告承接登记制度
承接广告业务必须进行业务登记,由广告部设专人负责。主要登记内容有:
1、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的名称。
2、经办人员身份;广告内容摘要;联系方式。登记时查验广告 主营业执照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确认下列事宜:
(1)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应包括在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内;
(2)经办人员应为广告主或代理公司的人员,其身份证明应与介绍信姓名相一致;
(3)广告中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及单位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相一致;
(4)广告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有“代理”项目。
二、广告审查验证制度
1、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广告审查员,由取得《广告审查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担任,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广告审查员终审。
2、依法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应提出补充收取证明的意见;
3、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核实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审查广告的整体效果,确认其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三、广告业务合同制度
本广告部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须 与广告主签订书面合同,各项条款要符合《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 确双方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 内容。
四、广告档案留存制度
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由专人负责管理广告业务档案工 作。广告业务档案的主要存档项目有:
1、广告业务承接登记记录;广告合同;有关证明文件、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及广告文案;广告审核意见;
2、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
3、广告业务档案存档两年,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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