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危险区域作业制度

炼钢厂危险区域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炼钢厂危险区域作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使炼钢厂危险区域作业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进入炼钢厂区域内或炼钢厂工作人员开始危险区域作业前,必须遵照本制度执行。

二、外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前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中所称危险区域作业包括: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包括: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容器等设施、管道区域的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作业】

(3)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4)大型吊装作业;【凡涉及80T以上的吊装作业都称为大型吊装作业】

四、以上危险区域作业的申报、审批、监护等必须参照本制度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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