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某某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

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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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三(民)初字第98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姜××。

原告上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爱东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被告姜××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里约定了原告作为××国际广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被告系本市××路××号××室、××室房屋的业主,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并以每平方米5.80元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原告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7,996.17元(其中××室3,929.31元,××室4,066.8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并发出催款通知,被告均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87.11元/月×21+193.66元/月×21)计7,996.17元。

被告姜××辩称,被告和本市××路××号房屋的部分业主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上海××酒店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酒店”),由××酒店进行转租,××酒店根据与业主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给业主的租金中扣除了物业管理费,由××酒店将扣除的物业管理费付至原告处,被告对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也没有异议,但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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