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制度

四、坚持依靠专家开展技术审核,切实为专家做好与审核相关的服务。依据《审核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因任何因素使专家库某一专业或某些专业成员不足的,及时按上述程序进行相应调整与补充。

五、本会设技术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省卫生厅与协会领导下,承办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组建、调整等相关事务,具体负责日常技术审核的组织、协调、沟通与服务。

六、按《审核办法》第八至十三条的规定和要求,经办人员要严格进行审核申请的审查,切实做好受理申请的服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及时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和协会主管领导审签,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做好受理登记,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审核。

七、审核专家的专业结构、人数与提名,由经办人员根据申请技术,提出初步意见(包括应回避专家名单),报办公室负责人审定。

八、审核专家人选确定后,办公室应及时将技术审核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通知审核专家与申请单位,认真做好必要的协调、沟通和审核准备,确保审核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九、严格按照《审核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切实组织好技术审核,并做好相关服务。审核合议开始前,办公室在介绍审核专家成员后,应组织专家推举专家组组长,并向审核专家和合议前到场报告与答辩的申请单位人员宣读《技术审核须知》,然后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核和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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