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2009-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温州市企业信用制度,规范企业信用征信活动,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征集和披露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
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利益。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息披露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五条 信用中心、提供信息单位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利用所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市“信用温州”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理、交换和发布管理工作。
市“信用温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整理、交换和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温州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建立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市信用中心是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单位,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整理、存储、日常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信息征集
第八条 市信用中心征集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本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本市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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