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地质量管理制度

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企管制(2009)工程字第08号

关于工地、工程质量责权归属制度

为规范工地、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更好的服务客户,提倡责任到人,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责权明确,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 工程部经理必须正确积极履行部门领导职责,若发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有推委责任现象或造成工程滞工、怠工以及造成工程经济损失,一经查实,工程部经理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共同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同时必须接受公司给予50—500元的处罚。

第2条 工程部经理有权对公司所属工地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管理以及协调

本部门内部事务,并对工程监理实施严格管理,提出要求。若发现对所属人员在管理中监督不力而影响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的或造成工程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工程部经理必须负全责并连带相关人员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同时必须接受公司给予50—500元的处罚。

第3条 工程监理必须正确积极履行工程监理职责,若发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

所属工长监管不力而影响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共同承担所有的工程经济损失,同时必须接受公司给予50—500元的处罚。

第4条 若发现工程监理对工地管理、工程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对上级采取隐报、

漏报或瞒报,甚至知情不报而造成工程经济损失、影响工程进度延误工期,一经查实,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共同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同时并接受公司给予50—500元的处罚。

第5条 凡在工地施工期间,因工程质量不达标而引发客户与公司的纠纷,一经

查实责任在于工队长,工队长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第二次处理后必须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同时必须承担公司规定50—500元的处罚。

第6条 在工地进行前后或途中,若因设计师所做工程预算不符合公司常规报价

规定,而没有提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部经理或通知工队长,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经济损失,设计师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接受公司规定50—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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