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草案建议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改为: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接收6——16周岁生活能自理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设置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改为: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设置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每一个县(区)应当设立一所特教学校,保证辖区内残疾儿童就读。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学校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改为: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学校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配合特教学校做好残疾儿童教育教学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帮助社区等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工作。
新增设: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应当为辖区内残疾人免费建立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制度,并建立对无生活来源残疾人进行终生赡养的庇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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