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冀政办〔2010〕12号

【颁布时间】2010-4-9

【失效时间】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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