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朝的法律制度(下)

第五讲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下)

三、唐律的主要内容(见教材P189)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五刑二十等:

笞刑五等,由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杖刑五等,由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徒刑五等,由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流刑三等,由2000里-3000里,第500里为一等;

死刑二等,为绞和斩。

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均可以铜来赎。

2)十恶:

①谋反,即谋危社稷,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的犯罪行为;

②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③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④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⑤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犯罪行为; ⑥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⑦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⑧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⑨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⑩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为何说是“十恶”?

其一,“谋”字,处罚的是思想犯;

其二,大量适用死刑甚至连坐;

其三,用刑重于同类犯罪,且不区分首从;

其四,一些特权失效。

3)贵族官吏的特权规定:议、请、减、赎、官当。

①议:八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享有,其结果犯死罪通常减一等,犯流罪以下直接减一等处罚。

②请:通过上请而减免;三种人享有,一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二是议者期以上亲属;三是五品以上的官爵者。死罪下级司法机关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皇帝裁度,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除十恶外犯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等罪,应处死的不得“上请”,犯流罪以下也不得减刑。

③减:享有这一特权的主体一是六品、七品的官员,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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