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30722(颁布时间)
20030901(实施时间)
20060401(失效时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文号)
西藏自治区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加强对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且不造成重复建设的;
(三)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国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外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四条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项目视为非政府固定资产。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登记备案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 总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地(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当向项目实施单位公示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二)部门的办事环节、承办机构、办理时限;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持加盖项目登记备案专用章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备齐登记备案材料,并如实填写《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


案表》,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在项目开工前20日报送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和有关登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对登记备案项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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