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管理办法

防雷 接地

国家法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年9月14日

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防雷减灾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资质管理,我局对1998年下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中国气象局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等的设计、施工。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等级与范围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

第五条 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有:小型计算机网络、小型程控电话、小型自动控制系统,短波、超短波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和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六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控电话,中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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