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7车险理赔工作时效管理规定(试行)

2010-7-7车险理赔工作时效管理规定(试行)

车险理赔工作时效管理规定(试行)

为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效率,提升服务品质,让车险客户能得到更优质的服务体验,总公司特制定车险理赔工作时效标准。此标准规定了接报案后的响应时效、查勘时效、定损核损时效、理算核赔时效等理赔环节工作时效基本要求,为最低时效要求,各机构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地方性工作时效要求,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对外服务承诺。

一、接报案后的响应时效

接到95507接报案信息后,机构调度人员应在5分钟内调派至查勘人员,查勘人员应在5分钟内,与报案人取得联系,进一步确认情况,确认查勘地点,并确定到达时间。此环节工作旨在确定查勘到达时间,对到达时间应该充分预判,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承诺。到达时间不得超过查勘时效规定的最长时效。

二、 查勘时效

各机构应根据地理环境,管辖区域范围,本着“快捷”的服务宗旨,确定查勘到达时效,机构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45分钟内须抵达查勘地点,机构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外,应与客户确认到达时间,并保证确认时间内到达。查勘时效应当不得低于当地行业标准。

此时效应在查勘人员与客户的首次联系时明确告知客户,若遇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延误,必须有后备预案、或同客户有效沟通。

三、 定损核损时效

(一)定损时效:一万元以下赔案,一个工作日内须提交核损,

你可能喜欢

  • 考核办法
  • 车险查勘定损
  • 工作作风
  • 车辆保险管理
  • 保险核赔
  • 提高执行力
  • 车险理赔工作

2010 7 7车险理赔工作时效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