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西电大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

关于调整江西电大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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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赣财行[2007]74号文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省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除下述第二条、第三条补充规定外,我校的差旅费报销均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 就《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十二条关于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规定,我校做如下调整:出差人员前往省外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不变。出差人员到省内地市、县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5元。

第三条就《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第十七条关于公杂费补助标准,我校做如下调整:出差人员前往省外地区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不变。出差人员到省内地市、县出差的公杂费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0元。

第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同时废止赣电大校字[2002]41号文件《江西电大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

附件:《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

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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