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对出租车司机误工费之赔偿范围解析
交强险对出租车司机误工费之赔偿范围解析
(一)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20116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对交强险的赔付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但是,对于各限额下所包含的具体赔付项目却没有进行规定。在由保险行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始对各个限额的赔偿分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说明。其中,将受害人的误工费列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列,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绝大多数行业而言,误工费都基本没有争议。只要受害人一方向法院提交收人证明、完税证明以及收人扣缴证明等相应证据,法院一般会支持对误工费的请求,并令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该笔费用予以赔付。即使受害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法院也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然而,对于出租车司机这一行业而言,在误工费的计算上却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出租车营运属于特许经营,只有具有相应特许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公司才有权进行营运,而个人无权进行营运。所以,出租车司机必须要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及劳动合同后,才可以驾驶公司的车辆从事出租车营运。在承包经营协议中所规定的承包金数额均很高,这笔钱也俗称为份子钱,根据城市的不同差别较大,但一般来讲每天都在百元以上。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其实际的收入是要将承包金排除在外的,但是,该笔承包金却不因出租车司机的具体情况而变化,即使司机受伤后遵医嘱休息,该承包费仍照收不误。正是基于此种情况,才导致出租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侵权方所投保的交强险对其误工损失如何进行赔偿产生争议。有观点认为,出租车承包金属于出租车司机的误工损失,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也有观点认为,该笔损失不属于出租车司机的直接损失,故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对于出租车承包金而言,是否应将其归纳为出租车司机的误工损失,是否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此类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将是本书予以探讨的问题。
(二)基本法理
对于出租车司机误工费的认定,实际上是基于出租车司机的收人情况和因其受伤而导致其实际收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要了解出租车司机误工费以及出租车承包金的本质,就要首先对于出租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关系进行分析。在我国,出租车司机的地位几经变化,直至2Df3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一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由此可知,出租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为劳动关系,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对司机工资的约定,一般为最低工资标准。但同时,双方另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在其中约定司机承包公司的车辆进行运营,并交纳出租车辆承包金,该承包金是司机每月必须向出租车公司所交纳的费用。
由此可见,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其具体收人包含两个方面:其一为根据劳动合同,出租车公司给付给司机的工资,但此工资一般很低,仅相当于本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其二为出租车司机承包车辆运营的净收入,即将每天收人的乘客打车费扣除承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后的收人。相对而言,出租车司机收人的绝大部分在于其承包车辆运营的净收入。据此,有部分人认为,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其误工损失应该按照其净收人计算。
然而从法理卜讲,误工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其向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