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赶工措施费和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

赶工措施费和工程按质论价的收费标准

关于进一步明确赶工措施费和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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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赶工措施费和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及市建设局常建(2004)105号《关于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苏省2004版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等各专业工程计价表。结合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工期提前和赶工措施费

定额工期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测定的。工程质量必须有合理的工期作保证。建设单位对工期另有要求,可对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工期作适当缩减,但工期提前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常建(2004)105号文件规定的幅度,并应按照规定的费率计算并支付赶工措施费。

凡因施工单位责任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交付工程,如果实际工期仍提前于定额工期(经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下同),可收取相应的赶工措施费,但应按延误合同工期的天数承担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如果实际工期未提前于定额工期,则不得收取赶工措施费,并按延误定额工期的天数向建设单位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 2.工程按质论价

工程定额是以合格工程为基础测定的。若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合格以上,应支付工程按质论价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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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加入日期: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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