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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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 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 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 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 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 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 控制的机构。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 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 场所, 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 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 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 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 内、境外的所

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 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 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 第 1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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