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和发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一批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引导其利用社会各类资源,使之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以“动态管理、分类引导”为原则,每年按照国家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势,动态调整各类别的申报要求,引导企业按照各具特色的路径发展壮大。

第四条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负责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评选与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五条 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申报时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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