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修制度
安全检修制度
第一条 要认真做好装置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成员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第三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准备,并做好各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置。
第四条 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定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讨论,由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
第五条 检修人员进行现场前,公司要制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检修指挥部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修的所有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第六条 外委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安全合同附件,规定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第七条 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参加检修的外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作业。
第九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部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确保安全停车。
第十条 装置停工,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各种物料按有关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回收或排火炬、一级中和、解毒处理、排放化学污染水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使之与相应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加盲板应按停工方案、盲板图(表)严格执行,并做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第十二条 在停工检修中,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 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内,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