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制度

一、 为加强关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的正常、高效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所有的使用时间较长,在使用中能保持其原本存在的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各种设施、设备。

三、 不论是政府、部门购置,还是无偿调拨资产,都纳入固定资产范围。

四、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节约、适用以及使用部门负责保管的原则,使用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新购固定资产要进行登记。

五、 不得私自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出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办理。不经批准不得报废、外借、转移、调出、削价变卖。

六、 固定资产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使固定资产发生遗失、损坏等,应认真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处分,并照价赔偿。

七、 因工作变动需离开原工作岗位时,必须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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