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我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或未当面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3、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零点班:7:30—8:00;八点班:15:30—16:00;四点班:23:30—24:00),30分钟以内未交接班的罚款100元,30分钟以外罚款200元。

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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