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有用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单位、个人集资建房积极性,改变国家、单位统包的住房建设体制和单位全额投资建设住房的办法,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加快住房建设,缓解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根据《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资建设住房是在政府、社团或单位倡导和组织下,把单位和个人用于建房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 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

第三条 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五条 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对象指本单位的固定职工、计划内合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不参加集资建设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应鼓励职工积极参与。

第六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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