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福州晋安区市容局城管协管考试复习资料
2013福建福州晋安区市容局城管协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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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福州晋安区市容局招聘城管协管员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考试

第一章 市容环境方面行政处罚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对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店名招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破损、有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粉刷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