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首先对案例进行一个简单的描述: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我国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做了科学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处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它不是多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因此,共同犯罪犯罪事实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而且更为充分地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不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中缺一不可,它们直接影响着同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判断,在客观方面,黄某和李某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他们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在主观方面,他们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他们不仅对犯罪持故意心态,而且相互之间还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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