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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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标准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和百分外奖扣分制度。百分量化分值由两部分组成:定量考核占50%比重,定性评议占50%比重。量化标准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一、定量考核部分(50分),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1、全年目标任务或涉及全局性工作完成情况 20分 2、履行职位职责情况 20分

3、领导交办事项完成的情况 5分 4、服务中心工作或配合相关股(办)、科、室工作情况 5分 二、定性评价部分(50分),主要体现“群众公认”。 1、班子成员民主测评 15分 2、科以下民主测评 35分

三、奖励减扣分部分。在上述百分以外设臵,依据相关附件直接计算。同类事项不重复奖扣分。

1、国家级表彰奖励4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4分; 2、省部级表彰奖励3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3分; 3、市厅级表彰奖励2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2分; 4、县处级表彰奖励1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1分;

5、合理化建议或工作创新被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时采用的,奖励3分;

6、突(偶)发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含媒体表扬的)奖励3分,失职扣3分;

7、省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业务工作新闻报道的,奖励3分; 8、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 9、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上访或行政诉讼的扣3分; 10、未参加规定培训学习者扣3分;

11、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扣10分; 12、行政行为引发行政效能投诉的扣3分; 13、当年病事假超过120天以上的扣2分;

14、本单位领导认为需要增减的其他奖扣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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