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沉降观测规范

高层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变形控制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

5.1.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变形点)时,应考虑观测方便、易于保存、稳固和美观。

5.1.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

5.1.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并符合本规程9.1节的规定。每一周期观测完后,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整个工程结束后,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

5.1.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该建筑的总沉降量)。

5.5 建筑物沉降观测

5.5.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 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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