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地质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矿井地质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程都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为此,必须加强矿井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

第2条 矿井地质是指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为止这一期间的全部地质工作 。

第3条 矿井地质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根据矿井不同地质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进行。

第4条 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则。实见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5条 矿井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研究矿区(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

二、进行矿井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生产矿井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所需的地质资料,解决采掘工作中的地质问题。

三、计算和核实矿井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提高储量级别,设法扩大矿井储 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

四、调查、研究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利用价值。

第6条 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二章 矿井地质条件分类

第7条 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

主要依据,以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规定见表1。

一、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的评定:原则上应以断层、褶皱和岩浆侵入等三个因素中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为准。其综合评定的标准是:地质构造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者为一类;地质构造对采区的合理划分有一定影响者为二类;地质构造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者为三类;由于地质构造复杂而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者为四类。

二、煤层稳定性的评定:簿煤层以可采性指数(km)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ν)为辅;中厚及中厚以上的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其参照指标 见表2。

三、参加矿井煤层稳定性评定的煤厚点,其分布应力求均匀,资料必须可靠,凡已作为构造因素评定的煤厚异常点应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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