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
级》
2008年02月22日 星期五 17:54
附一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2007年5月1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