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立法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等原则,肯定和确认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国资委系统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中的主体地位,规范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等。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健全了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规范了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等特别事项的管理,构建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纵观《企业国有资产法》

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背景和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懈奋斗,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

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到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已分别达到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这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强国富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物质基础。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和下达指令性计划等行政手段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没有制定国有资产法的现实要求。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的做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需要。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这是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对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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