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04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mall-size power plant

GB 50049-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67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J 4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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