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目录见附件。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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