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发展建设规划导则修改(用)

地方旅游规划导则

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编制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规划的目的是:提出高起点、升级版、可操作的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的顶层设计,为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100个旅游景区建设工程,提交政策规定的立项依据与合格的建设方案。

1.2规划性质

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规划,总体上是从这100个旅游景区建设的现状情况和实际要求出发,参照《旅游规划通则》相关规定,以项目发展规划为总体要求,同时侧重于控制性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复合型规划。

尚未编制旅游总体规划的景区,已经编制旅游景区总体规划但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修编的,在复合型规划中增加总体规划与总体规划调整或修编部分的专章。尚未编制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景区,本次建设规划应包括控制性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设专章,修建性详细规划为编制重点。已经编制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景区,但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修编的,应进行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编。

1.3 相关规划衔接

本次规划须与《贵州生态文化旅游创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中涉及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有专项管理要求的景区,要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旅游景区规划,参照城镇规划标准编制。如确需相关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委托单位提请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1.4 编制依据

1.4.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 1.4.2 《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1.4.3陈敏尔省长在100个旅游景区建设推进会上的讲话

1.4.4《贵州省生态文化旅游创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1.4.5《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黔府办发【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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