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改善施工现场作业和生活条件,依据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本集团公司承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项目部及个人均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施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章 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

第四条 临街建筑施工现场的围档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砌块浆砌,所用砂浆强度不得低于M5,内外应用白灰进行粉刷,设置高度为2.5米,非临街设置高度不抵于2米,厚度不小于240毫米,并每3米砌筑墙垛,围挡上部须有压顶,基础深度可根据土质情况而定, 保证牢固稳定,在低洼处应设排水沟。

第五条 围挡也可用薄钢板或薄铝板制作安装,但必须牢固稳定,其高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第六条 围档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围挡外5米范围内保持清洁。严禁用围挡做档土、挡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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