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
山东电视台天气预报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乙方:青岛睿智汇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2010 年 3 月 10日至 2010 年 4月 9日 山东电视台生活频道发布天气预报贴片广告,广告版本为 5秒广告 ;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一套天气预报贴片广告。
三、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及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代理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政令要求具备的各种批准件原件,广告内容经承办方终审后方可播出;
四、甲方声明并保证所提供的广告带内容的合法性并承担一切播出之后果,该样带为 3个工作日送达甲方处。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更改所播放的广告版本;
五、广告播出,每天滚动 2次,共计播放60 次,共计人民币 40000 元。
合同总金额: 40000 元( 肆万元整)。
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4000.00元做合同保证金,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广告款¥36000.00元;甲方须按上述付款日期准时付款,逾期三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播甲方的广告,没收保证金本协议同时终止。乙方保留向甲方追讨已播广告产生的款项及费用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广告播出带由乙方制作,甲方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负全责。甲方应在本合同起始投放日前七天将相关所需证明资料提供给乙方。广告内容须由乙方审定,对不符合乙方播出规定的广告版本,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修改后再投放;对于正常投放,播放内容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