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0定额)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修 编 概 况

《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98)第0323号文“关于修编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批复”及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3)、《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1993)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LD—101--95)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使用,本着指导与服务的宗旨,体现量价的完全分离,促进企业面向市场为指导思想编制的预算定额。

一、编制原则

(一)、本定额的编制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根据《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建立和管理、有利于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出发,规范工程造价依据和计价行为。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项工程计价的消耗量标准,是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企业的施工工艺、劳动组织及工期条件下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即从当前的技术、施工和管理实际出发,并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定额项目应满足上海地区施工工艺计价需要,遵循统一性、适用性、通用性、简明性的原则,力争项目齐全、覆盖面广、简明适用,并有利于计算机在工程计价和管理上的开发和应用。

统一性:即统一概念、统一名词术语、统一符号和代号、统一编码、统一计量单位以及定额水平的基本统一等。

适应性:即定额项目的设置应充分适应上海地区的施工操作特点,并充分反映已经成熟的“四新”技术项目。

通用性:即定额项目的设置能够基本适应每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必须取其共性,编制通用项目,使之在不同的工程上具有互换性。

简明性:即在一定范围内,定额项目及内容应适当综合,“粗”“细”适宜,按社会平均水平满足一般精度需要。

二、编制过程

本次土建定额修编工作自一九九九年初开始前期准备工作至二ΟΟΟ年六月,共耗时约一年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拟定编制大纲、操作细则;

在充分酝酿和研讨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修编大纲》,并形成了相应的定额修编操作细则,包括统一的名词术语、统一符号和代号、统一的人、材、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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